山東: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處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違法犯罪行為發布時間:2017-12-19瀏覽次數:
為保障山東省畜牧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處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省畜牧獸醫局、省公安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無害化處理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公告明確: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分割、經營、運輸等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未依法對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屠宰廠(場)、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應當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生產過程中需要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畜禽、病害動物產品和毛皮動物胴體進行無害化處理,也可以委托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屠宰廠(場)、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等場所未按照規定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并且未委托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本廠(場)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購、販賣、屠宰和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非法收購、販賣、屠宰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和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經營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和毛皮動物胴體等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為原料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疫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和兩高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罰;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和兩高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屠宰、經營、運輸的畜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營和運輸的畜禽產品,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獸醫衛生檢驗證書。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獸醫衛生檢驗證書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臺賬,真實記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收集、登記、處理和處理后產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領域。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應當向社會公布責任區域、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無害化處理情況。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畜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或者未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無害化處理情況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各級畜牧獸醫、公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對畜禽飼養、屠宰、分割、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的違法行為。
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非法處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動物胴體違法犯罪行為。